根据《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》(内发改环资字〔2025〕1072号)第八条规定,列入国家《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》(发改环资规〔2017〕1975号)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,虽然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、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,但建设单位仍应当填写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声明表》(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),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中对项目能源消费、能效水平和节能降碳措施等进行分析说明。
1.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,且年煤炭消费量不满1000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;
2.涉及国家秘密(保密事项范围及密级应由具备定密权限的机关、单位确定)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;
3.列入国家《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》(发改环资规〔2017〕1975号)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,主要包括:
电力能源类 | 风电站、光伏电站(光热)、生物质能、地热能、核电站、水电站、抽水蓄能电站、电网工程 |
油气管网类 | 输油管网、输气管网 |
水利工程类 | 水利 |
交通基础设施类 | 铁路(含独立铁路桥梁、隧道)、公路、城市道路、内河航运 |
信息网络类 | 信息网络类:信息(通信)网络(不含数据中心)、电子政务、卫星地面系统 |
注意:
1.年综合能耗<1000吨标煤但年煤炭消费量≥1000吨,或年煤炭<1000吨但年综合能耗≥1000吨标煤的项目,仍需按对应层级开展节能审查并编制节能报告,不属于免审范围。
2.目录中"信息(通信)网络"特别注明不含数据中心(IDC),新建/扩建数据中心仍需按规定开展节能审查。
声明:
本文为内蒙古蒙正工程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整理之政策要点解读/摘编,仅供参考,具体执行请以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式文件(内发改环资字〔2025〕1072号)及当地节能审查机关要求为准。